关于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银行二处、营业管理部银行二处: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加强商业银行(不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下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现就审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总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城区外支行实行指标管理,对城区内支行或分理处的设立不再下达指标,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根据监管情况及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从严掌握。
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设立城区外支行(指商业银行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下同),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批,但在批准筹建之前,必须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设立城区内支行、分理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批,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对商业银行申报的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意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三、商业银行设立城区外支行,由其分行报经其总行批准后,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收到人民银行总行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回复通知单"前不能批准其筹建。
四、商业银行分支行在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设立城区内支行、分理处前,应事先报经其总行批准,否则,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不予受理。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将同意商业银行设立支行或分理处的文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时,附报"商业银行城区内支行(分理处)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
五、商业银行在同一城市设两个层次的机构,即分行、城区内支行或城区外支行、分理处,城区内支行不允许再下设分理处。对现有的机构网点要按此原则逐步进行规范。
六、各分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要坚持"从严控制、择优审批"的原则,坚持严格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并明确责任制。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批,要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相结合,一旦发现商业银行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批该行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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