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员工送经理回老家途中猝死经理被判担三成责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去年春节期间,一员工开车带着经理夫妇,从合肥前往霍邱,然而,车子刚上高速,这名员工身体出现不适,最终猝死。事发后,员工的家属将这名经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们认为是经理安排员工开车送他,经理应该对此事负责,经理则表示,他是顺路搭乘员工的车子一起回老家,因此没有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张某是某工程公司项目部的材料员,吴某是项目经理。去年2月10日,张某开车打算带着吴某夫妇从合肥回霍邱老家。张某驾驶吴某一亲戚(项目负责人)的轿车,带着吴某夫妇从合肥高速入口上了绕城高速,随后往六安方向行驶,但是在绕城高速行驶几分钟后张某把车刹住。坐在车上的吴某发现张某失去知觉,马上拨打120求助,救护车将张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遗憾的是,张某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是工程公司某工程的材料员,工作受吴某的安排和领导,事发前一天张某还在吴某的安排下在工地收材料,且张某驾驶的车辆是吴某亲属的车辆,因此,张某开车送吴某夫妇回老家显然不是搭乘,而是由吴某安排的。一审认为张某是在给吴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吴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赔付张某家人38万余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张某的上级,无证据显示二人约定支付报酬,二人之间不具备有偿服务的特征。吴某的老家及张某的母亲及女儿均在霍邱县,不排除张某顺道与吴某一起回老家过年的可能性,一审认定双方劳务关系不当。张某亲属认可张某患有高血压,且没有定时吃药的习惯,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是其自身的疾病,即便驾车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劳累,也仅是引发自身疾病的诱因。因此,一审确认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失偏颇,合肥市中院对此调整为30%。近日,二审改判,吴某赔偿张某亲属24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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