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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康苑一住户将廉租房租给他人一年多

发布时间:2020-03-04 14:19:52 阅读: 来源:湿巾厂家

市保障房管理局:廉租房不得私自转借转租

怡康苑一住户却将廉租房租给他人一年多

日前,有市民反映,称怡康苑廉租房有对外出租的情况。

1月4日,记者调查发现,果然有人将廉租房出租给他人居住,且出租的时间已长达一年之久。

廉租房内住的不是承租人

知情者举报,怡康苑廉租房4栋2单元203室,被承租人刘某出租给他人居住,且租期长达1年之久。据了解,刘某户口所在地是人民路街道山川岭社区,其廉租住房也是在该社区申请中签的。1月4日上午,在山川岭社区,工作人员查看相关资料后明确告诉记者,刘某申请的廉租房就是怡康苑4栋2单元203室。

举报者反映的情况到底属不属实?1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怡康苑4栋2单元203室,敲了几下门后,一名老汉开了门。

记者:你是不是姓刘?

老汉:我不姓刘,我姓杨。

记者:这间廉租房登记的不是刘某吗?你怎么住进来了呢?

老汉:我是从刘某那租来的。为慎重起见,记者让老汉拿出了身份证进行核实,身份信息显示,老汉确实姓杨。

承租人称是借给叔叔住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了203室的承租人刘某,问及该套廉租房是不是他本人居住时,刘某说:房子借给了我叔叔住。叔叔的孙女在附近学校读书,为了让孩子就近上学,我借给他住了。那你现在住哪呢?记者问道。我住在浔阳区这边,我叔叔家里,我和叔叔调换了一下房子。刘某回答。

一纸合同书真相大白了

我根本就不是他的叔叔,刘某是在骗你们,我已经在这租了一年了。4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203室时,杨老汉这样告诉记者。

随后杨老汉拿出了一纸出租合同。记者看到,这张2011年2月28日写的出租合同上写有:现有廉租房4栋2单元203室,本人出租给杨某某,租期从2011年3月1日2012年2月底,租期12个月,每月租金200元,计2400元,双方议定在一年内,房东不得回房住和随意叫租房人搬出,否则罚500元等。合同说明刘某从头到尾都在说谎据杨老汉介绍,前不久刘某还通知他,说今年房租要上涨,每月300元,如果不同意,那他就不能续租这套房子了。

市保障房管理局表示将进行调查

5日上午,记者将杨老汉承租该套廉租房的合同书拿到了房管部门。

市保障房管理局周良亨局长明确表示,按规定廉租住房只能是中签户自住,不得转借、转租。他们将对这个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将责令中签户限期改正,否则,房管部门可能会将这套廉租房收回。

廉租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我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等。(■本报暗访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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