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同一债务不同结果是否矛盾-【资讯】
有人认为,同一债务,在债权人与举债夫妻双方的诉讼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的离婚诉讼中,却认定为个人债务,前后二次对同一债务的性质认定不一,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又损害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比如,本文所举的案例也就存在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这种处理结果并不存在矛盾。其实我们可观察一下与夫妻关系很为相似的个人合伙情况。
比如,甲、乙系某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甲因自己生活所需以个人合伙组织的名义向银行借款10万元(银行并不知情)。现甲、乙因合伙发生纠纷,银行又向法院起诉甲和乙。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简单得出这样的结论:甲、乙的合伙纠纷中,此10万元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只能由甲一人偿还;银行起诉甲、乙的借款纠纷中,此10万元要被法院认定为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均要承担责任。这两个判决有矛盾吗,显然没有!同样,对于夫妻离婚诉讼中与债权人诉讼的案件就同一笔债务作出不同的判决,也不能认为有矛盾。因为:(一)是所谓判决之间的矛盾,实为判决效力的矛盾。判决的效力,有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形式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执行力和形式力等。实质效力即指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事人要受到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且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二)是解决的事项不同。离婚诉讼中处理的是夫妻内部之间的争执,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处理的是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外部争执。不同的纠纷导致诉讼的标的不同,随之产生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自认事实的确定等不同,而这些不同在独立的个案中,法官的裁判有可能均符合现行法的规定,所以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不意味着其中有一个判决必然违反法律规定;(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不是法律事实,而是法律适用的结果。
如理解为法律事实,则依照法院裁判预决的事实,一般不可否定或不能与其他判决相矛盾之规则,不允许法院前后的判决中就同一事实作出不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中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法律事实,夫妻个人债务构成要件中“用于夫或妻个人生活”是法律事实,而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以法律预先设定的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为小前提,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的结果。故允许法院前后作出不同的判决。笔者这样理解,完全符合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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