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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收完押金不让用年龄超60到底能不能注册

发布时间:2021-01-08 19:11:14 阅读: 来源:湿巾厂家

天津北方网讯:60岁的冯先生日前被共享汽车广告宣传吸引,也尝试着注册了一个共享汽车驾驶员账号,准备在汽车限号的时候租用共享汽车。但是冯先生的共享汽车非但没租成,反倒惹来一肚子气。

冯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上传了身份证、驾驶证,并在线支付了近700元押金后,收到的反馈却是“申请失败”,理由是“驾照不清晰”。在尝试重新上传几次驾照均失败后,冯先生拨通了共享汽车公司总部电话并询问原因,得到的答案是:由于冯先生年龄超过60岁,不符合其公司申请条件。得知原因后,冯先生不解地说:“国家规定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都可以申请驾照,我本人也有合法驾照,平时也一直驾驶机动车,为什么不能开共享汽车?退一步讲,即使该公司规定60岁以上老人不能申请账号,为什么不提前告知?为什么还收取我的押金?”

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冯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虽也享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但其所称的“60岁以上老人不符合申请共享汽车账号的条件”这一规定并未在其商业广告中作出提示,亦未在消费者下载App,上传身份证、驾驶证甚至缴纳押金前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向其支付近700元押金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700元虽名为押金,但实质上是消费者为享受服务而对经营者支付的预付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从合同法角度讲,该共享汽车的商业广告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视为要约,而消费者下载App并上传身份证、驾驶证及缴纳押金的行为系承诺,缴纳押金后合同已经成立,经营者不予开通账号系违约行为,应当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冯先生已得到退回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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